更正——专栏-SmileDirect的投资者正就这家初创企业的倒闭起诉多家银行。但他们的法律论点真的有说服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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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2
更正——专栏-SmileDirect的投资者正就这家初创企业的倒闭起诉多家银行。但他们的法律论点真的有说服力吗?

更正第6段中“原告”的表述,应为“承销商”。

Jenna Greene

路透9月1日 - 2019年,SmileDirectClub通过 (link) 完成了一笔价值10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IPO),这家在线牙科公司承诺提供一种廉价、便捷的牙齿矫正方式:通过邮寄销售塑料牙套,其价格仅为大多数正畸医生收费的一小部分。

但这抹笑容很快便消失了。这家总部位于田纳西州纳什维尔的 公司不仅因其商业行为面临监管审查,还被指控未经授权从事牙科诊疗,并收到了大量客户投诉。SmileDirect的股价暴跌,该公司于2023年申请破产,并于同年晚些时候停业。

不出所料,股东们提起了诉讼。

更不寻常的是,这起在田纳西州法院审理的 (link) 案件正呈现出投资者与承销商就谁应为公司倒闭承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多少展开激烈争执的局面。

原告方称,承销SmileDirect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几家大型银行——包括摩根大通证券、花旗全球市场、美银证券和瑞银证券——因未能对该公司进行适当尽职调查,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承销商否认存在不当行为,并辩称 (link),他们不应被迫为据称由SmileDirect高管造成的损失买单。他们表示,这样的结果既不公平,也违反了联邦证券法。

由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Sullivan & Cromwell)代理的这些银行拒绝置评。

来自罗宾斯·盖勒·鲁德曼与道德律师事务所(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的原告律师尚未明确赔偿金额,但表示投资者损失了数亿美元。

他们辩称,鉴于承销商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把关角色,1933年《证券法》规定承销商应承担广泛且共同的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承销商“未能通过对SmileDirect业务进行合理调查来保护公众利益”。

危机的早期征兆

这场纠纷的根源在于SmileDirect从备受追捧的初创企业沦为证券法警示案例的历程。

根据SmileDirect官网的存档版本,该公司由儿时好友亚历克斯·芬克尔(Alex Fenkell)和乔丹·卡茨曼(Jordan Katzman)于2014年创立,并获得了卡梅洛特风险投资集团(Camelot Venture Group)的支持。

无论是芬克尔还是卡茨曼,均未通过卡梅洛特(他们被列为该公司的负责人)对置评请求作出回应。在法庭文件中,他们及公司其他前高管均否认存在不当行为。来自奎因·伊曼纽尔·厄克哈特与沙利文律师事务所、吉布森·邓恩与克鲁彻律师事务所以及贝内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未回应置评请求。

据SmileDirect介绍,客户可使用家用套件制作牙齿印模。这些印模将用于制作一系列量身定制的透明塑料矫正器,并直接邮寄给客户——无需前往诊所。该公司承诺,将由持证牙医或正畸医生远程监督治疗过程。

SmileDirect于2019年9月12日进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以89亿美元的初始估值筹集了13亿美元,尽管其股价在纳斯达克上市首日下跌了约11% (link)。

这是麻烦的早期征兆。

仅两周后,原告在州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指控,SmileDirect的注册声明中充斥着误导性陈述和信息遗漏。随后,纳什维尔联邦法院也提起了类似诉讼,目前该案已被暂停审理。(美国最高法院于2018年裁定 (link),股东可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证券法》集体诉讼。)

原告声称,向客户提供治疗的是哥斯达黎加的行政人员,而非持牌牙医或正畸医生,且承销商未能在首次公开募股(IPO)披露文件中指出这一问题及其他问题。

“在美国,持证牙医在开具矫正器处方前的唯一参与,就是对治疗方案进行粗略审查——每次收费50美元,”诉状中称。

现已破产的SmileDirect已被驳回出本案,但诉状将该公司的高管和董事作为个人被告,同时还将承销银行列为被告,据称这些银行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赚取了6730万美元的承销费。

这算“公平份额”吗?

在证券集体诉讼中,将承销商列为被告是惯例。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只是次要角色。这是因为承销商通常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就与IPO相关的责任向其提供赔偿。

但在本案中,SmileDirect的破产使承销商处于不利地位。

今年早些时候,高管和董事与股东达成了48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这在业内实属罕见。该初步协议尚需获得戴维森县衡平法院首席法官拉塞尔·珀金斯(Russell Perkins)的批准,一旦生效,SmileDirect高管将退出本案,届时承销商将成为唯一的被告。

原告方称,这笔赔偿金是《证券法》案件中个人被告支付的第二高金额。

但承销商反对该和解条款,并警告称这最终可能导致他们支付的金额远超其在未来任何判决中所应承担的份额。

各家银行主张,赔偿金应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摊,并称其在任何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中仅扮演了“次要角色”。

一个假设案例说明了这一争议。假设陪审团作出1亿美元的判决,支持股东方。承销商表示,在高管们支付4800万美元和解金后,即使他们对投资者损失仅承担10%的责任,他们仍可能被迫支付5200万美元。而“按比例分摊”(或“一比一”)的和解条款将阻止他们向高管追讨差额。

承销商辩称:“原告要求法院采纳并实施一套新的责任方案,这将使承销商面临在本案任何判决中承担极不均衡份额的风险。”

证券行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以及一群法学教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官员均提交了支持承销商的法庭之友意见书。

在敦促法官驳回该和解协议时,SIFMA 致函 (link) 称,证券发行的责任应基于过错程度,而非“被告的财力深浅”。他们警告称,若作出相反裁决,将“在资本市场引发连锁反应:发行人成本上升、发行条件恶化,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承销服务被撤回”。

该案目前正处于关键阶段,预计珀金斯法官将随时作出裁决。若他驳回和解协议,所有被告将于明年进入庭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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