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云南省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场所建设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精神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建设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场所,促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省级及州(市)集中采购机构(包括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机构)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二、交易场所建设要求
交易场所应设置封闭评审区、等候区、样品摆放区等,有条件的可进一步增设隔夜评审区,可不专门设置开标区。各区域及通道应安装高清红外摄像头,实现无死角、不间断的音视频监控。交易场所应与办公区域物理隔离,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评审纪律与保密规定。
(一)封闭评审区配置
评审区应设置门禁、物品存放柜、评审室、专用卫生间等。
区域入口处设置专属门禁,配备人证核验终端,用于评审人员身份验证,仅允许当日评审专家、经授权的现场组织人员、采购人代表进入;设置物品存放柜,用于集中保管评审人员的通讯工具及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个人物品。可以在评审区设置专家用餐区域,鼓励在评审工位用餐。
每间评审室内应设置不少于5个评审工位或评审仓(以下统称“评审工位”)。每个工位设置全包围或半包围物理隔断或隔音设施,工位宽度不小于1米、隔断高度不低于1.8米,优先采用轻质隔断材料,保障独立评审。
每间评审室应至少对角设置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每个工位配备头戴式降噪耳麦,确保评审期间语音通信清晰、无延迟。鼓励部署符合保密要求的云直播功能,供财政监管人员实时查看。
每个评审工位配备专用计算机及摄像头等必要外设。计算机预装电子交易必需软件、数字证书驱动、安全管理软件等,桌面存放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评审人员操作说明。计算机启用桌面录屏软件,全程记录评审电脑操作,并与音视频记录同步存储。远程异地评审交易场所的计算机还需安装视频会议软件并接入平台,支持主副场音视频同步录制、在线互动。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电子签名板,降低系统适配风险。
(二)其他区域配置
1. 等候区与封闭评审区、办公区域物理隔离,配备座椅、专用饮水设施等。有条件的可配置液晶屏,公示当日评审信息。
2. 样品摆放区配备专用货架或摆放台,做好防潮、防尘、防损坏防护,张贴样品标识。有条件的可配备样品展示终端,支持远程查看样品。
3. 隔夜评审区实行封闭管理,配备基础休息设施,保障评审专家隔夜休息需求;严禁配备任何通讯设备、互联网接入终端;安排专人值守,确保隔夜评审工作安全、保密。
(三)交易场所环境要求
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及应急设施,设置清晰的疏散指示标识,符合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规范。
供电系统稳定可靠,关键设备配备不间断电源(UPS)等备用电源。
网络系统配备高速、稳定的互联网接入线路,配备高性能交换机、路由器等核心网络设备,配备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入侵防御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冗余保障措施,如主备线路、移动网络备份等,防范网络中断风险。
配置饮水机、简易急救箱、打印机、扫描仪、办公配件等物品。
三、相关要求
(一)示范引领。省级及州(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在2027年6月底前,按照《指引》要求建成标准化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场所。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部署。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参照《指引》建设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及远程异地评审交易场所。
(二)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用集约化建设、资源共享与服务租赁等模式,合理配置远程异地评审交易场所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集中采购机构可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享交易场所,并保障专属交易区域符合《指引》要求,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强化监管。州(市)财政部门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应将电子交易场所建设作为重点,对交易场所不符合《指引》要求,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完整等情形,坚决督促整改。
如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馈,我们将适时更新完善。联系人及电话:0871-63956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