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将离职、业绩补偿条款存设计缺陷,瑞丰高材并购交易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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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ours ago

  来源:立刻财经

  · 全文共2060字,阅读时长约17分钟

  瑞丰高材酝酿月余的并购方案如今有了进一步进展。

  近日,瑞丰高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49,941.71万元,受让安徽觅拓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拓新材”)部分股权,并向标的公司增资的方式,合计取得标的公司68.065%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产能建成时间较短,觅拓新材如今仍然处于亏损状态。即便如此,瑞丰高材仍然给出了五倍溢价。

  引发争议的是,作为觅拓新材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创始人的莫宏斌不仅将在交易完成后退出公司实际管理,且无需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而即便是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方案也是以业绩奖励、薪资、20%股权等作抵扣。过于宽松且兜底性不足的业绩补偿方案也被质疑难以有效覆盖风险,对上市公司保护力度不足。

  核心创始人交易后离职,无需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立刻财经将此次交易方案与此前的框架协议对比可以发现,作为觅拓新材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莫宏斌的安排发生了巨大变化。

  此前的框架协议约定,交易完成后,觅拓新材将设立董事会,并设5名或7名董事,其中瑞丰高材提名3或4名,莫宏斌提名2名或3名,同时莫宏斌要担任首任董事。与此同时,莫宏斌等关键人员还需要与觅拓新材签订不短于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然而在最新的交易合同中,莫宏斌不仅不需要签署各种协议,其甚至将在交易后离职。

  莫宏斌先生因年龄和身体原因,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增资)完成后,将退出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且不再担任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由目标公司董事长担任。”瑞丰高材表示,后续莫宏斌将凭借海外著名化学公司的从业经验,以及丰富的行业资源,以瑞丰高材顾问或咨询委员的身份,继续为瑞丰高材及目标公司的发展提供帮助。

  公开资料显示,莫宏斌出生于1969年2月份,目前只有57周岁。其以年龄和身体原因退出公司实际管理的理由是否充分?

  此外,作为觅拓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和核心创始人,莫宏斌还无需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瑞丰高材披露的交易细节显示,业绩承诺方为邹敏、陈静、束嘉伟(下称“丁方”)三人,莫宏斌并不在列。

  丁方共同承诺:目标公司于 2027 年、2028 年度及 2029 年度(“承诺期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800 万元、3000 万元、7500 万元人民币。 

  交易约定,标公司2027年至2029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上述口径)低于承诺业绩的 90%(金额:8730万元),则承诺方触发对瑞丰高材的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应连带地向瑞丰高材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方式可包括现金补偿、股份补偿及瑞丰高材认可的其他方式。 

  业绩补偿条款存多处设计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条款也被认为过于宽松、自相矛盾而约束力不足。

  协议约定,若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各方同意优先以丁方在 2027年至2031年期间实际从目标公司获得的业绩奖励进行抵扣。

  业绩奖励的发放前提本身就是业绩达标或超额。如果标的公司业绩未达承诺,业绩奖励根本不会产生,这一层补偿来源自然归零。将补偿来源设计为“只有在不需要补偿时才可能存在的资金池”,逻辑上自相矛盾。

  “其次,前述抵扣后仍不足以弥补补偿金额,邹敏先生以其在目标公司届时所持股权总数的20%为上限承担股份补偿责任。”协议约定。

  该部分补偿仅由三名承诺方中的一名自然人承担,而按当前估值7.12亿元及邹敏持股5.2642%测算,该部分股权对价仅约749.62万元,仅相当于业绩承诺总额(9700万元)的8.59%,或补偿触发线(8730万元)的8.59%。上市公司以4.99亿元对价取得控股权,而业绩补偿的刚性兜底上限不足800万元,风险覆盖能力极弱。

  更重要的是,这20%的股权补偿并非以交易对价为锚定,而是以届时评估值为依据。若标的公司业绩持续不达预期,其股权评估值大概率同步缩水,实际可执行的补偿金额可能远低于当前测算值。

  而此次业绩补偿条款的第三条则更是毫无约束力。

  第三,前述仍不足以弥补补偿金额的,由甲方与丁方另行协商,以丁方2032年度修订后的薪资考核方案进行平衡性补充,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执行条件由双方届时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三条业绩补偿条款更接近一个无强制约束力的意向性条款。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执行条件均“届时协商一致”,这意味着补偿义务人在触发补偿时完全可以通过拒绝协商或提出不合理条件来规避实质补偿。这与监管规则中“业绩承诺方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要求存在明显矛盾。

  值得关注的是,标的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团队签署的是五年期的劳动合同,至2032年该份劳动合同也到期终止,如果劳动合同在2032年到期且不续签,丁方将不再是标的公司员工,届时所谓的“薪资考核方案”也就失去了适用的主体基础而补偿义务人以“已无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协商义务第三条补偿机制也就彻底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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